市政清洁研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9-07-15访问: 2538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市政、环卫)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规范价格管理,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
三、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费用。各地制定和调整时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定价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
四、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各地要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改进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简化收费分类、规范计费方式和改进收费方法。
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生活垃圾的结构,逐步将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等三类。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要遵循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计费简便、易于收取的原则,有计划稳步推行以重量计费方式。在过渡期,居民类可暂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尽量简化分类。
对居民类可按生活垃圾“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也可以实行定额计费,或者按产生量计费。实行“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的,可设定收费上限,超过设定用水量部分不计费。实行定额计费的,常住居民以户或人为单位计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为单位计费。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明确规定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试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价计价制度。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
五、合理制定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价格管理,完善定价方法,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价格。
定价要以处置成本为基础,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及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定价成本核算和监审。
六、合理确定利润水平
合理盈利是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单位)扩大再生产、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地在核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单位)的合理利润时,要区分处理不同环节和处置设施不同类 型具体研究确定。原则上,生活垃圾清扫服务价格、生活垃圾收集服务价格、生活垃圾运输价格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价格利润可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确定。
七、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机制
各地要根据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积极稳步推进分类改革,探索建立与“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制度和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市县城区、墟镇内的城中村以及镇村实行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的的农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其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包括清洁、收集、运输、处置等)可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制镇规划红线以外的农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其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包括清洁、收集等)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进行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长效机制,价格政策要充分体现公益性,以及以弥补农村垃圾管理经费不足的原则。
八、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各环节服务价格;要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定期将本辖区 生活垃圾处理和收费情况上报省政府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定期统计和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认真落实价格惠民政策,对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努力保证这些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受到影响,确保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各地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和价格秩序。